易保全大课堂:劳动合同法深度解读(下)

2017-09-30 15:47:50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

不签订合同或者不约定劳动报酬,基本上都会产生劳动纠纷,该条主要是用于解决类似劳动纠纷时对于劳动报酬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同工同酬不表示,同一岗位都是同一种薪资水平,主要是大体相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读】

以下会有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企业在该条主要会考虑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约定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长短的问题,以及合同时长与解除问题。

第二、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并非“铁帽子王”,仍然被相关解除合同的条例约束,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关系解除上缺不再续签的时间点,让企业“心里没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读】

这条是对单位比较有利的用工方式,目前法律条文并没有太多的相关规定。

该种形式用工无试用期约定、社保福利正常缴纳、工资需要每月支付。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读】

1.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于标准合同规定条款以外的补充规定等,不是由企业单方规定,如果被迫签订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

2.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需要签字(企业方盖章),合同生效日期以最晚一方为准,如一方无签订时间,以另一方为准。双方各持一份,有些企业合同管理比较好,从签订、领取等环节都有详细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