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盗版猖獗 政协委员呼吁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2016-03-11 12:38:16

原标题:网络文学盗版猖獗 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编者按 全国两会进程已经过半,政协委员们的提案也悉数向社会公布。随着全民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再加上网络的迅猛发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有不少委员把提案的焦点对准了网络版权保护。其中,新闻出版界别组委员们关注的是网络版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民进中央组委员们关注的是网络内容版权的经营和保护。《版权周刊》希望真实地将委员们的声音传达给读者,让更多的人尊重网络版权保护。


“侵权盗版已经到了一种弥漫性、灾难性的程度,严重阻碍了未来的发展,因此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关头。”3月8日,在对“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的发言引起了在座多位委员的共鸣。

32位委员的提案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渐猖獗的网络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以及网络经营者的直接利益,更使得侵权盗版行为蔓延扩大,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网络侵权盗版对于《著作权法》的肆意践踏,将对全社会的法制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其危害不可小觑。

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在全国两会之前,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来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机构调研,与作家、网络平台、新媒体运营人员座谈,最终完成了《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提案》。他作为主提案人在政协分组会议上就这个提案作了发言。提案获得了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李从军、新华社副社长龙新南、中国作协副主席何建明等32位新闻出版界别委员的赞同,并联署后由聂震宁将提案提交大会。

提案重点关注了我国当前网络盗版行为猖獗的现象及危害,并提供了多条就“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具体建议。这份提案不仅是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呼吁,更是一次为“键盘上的写手”们的发声。

网络盗版成完整利益链条

据艾瑞咨询统计,截至2015年12月,网络文学移动端月度覆盖人数达1.48亿,其中,腾讯旗下的阅文集团在综合竞争力上遥遥领先,PC和移动两端月度覆盖人数高达6407.7万。随着《琅琊榜》《花千骨》《鬼吹灯之寻龙诀》等一批由网络文学改编而来的高口碑、高收益作品的出现,令网络文学的商业潜力初显,也令其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迫切。

32位委员们的提案中提到,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盗版主要有“网络站点”“文档分享平台”“云储存”“应用软件APP”等途径传播。其中,“网络站点”甚至形成了一条由盗版商、搜索引擎、盗版网络站点、广告商等多方构成的完整的利益链条。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到作者和正版网络平台、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的利益,更是阻碍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发展的绊脚石。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将达到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衍生产品产值损失21.8亿元,行业损失近100亿元。

网络侵权盗版三大危害

提案指出,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以及网络平台的利益,更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具体说来,直接表现在三方面:

危害一:损害作者和正版网络平台的利益。侵权盗版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就是作者的经济利益显著减少,严重损害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影响文学艺术科学事业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据艾瑞咨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文学作者因盗版造成直接损失约为77.7亿元,按5:5分成计算,作者和网络平台的损失均达38.9亿元。

危害二:损害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的利益。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发生,还降低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品质,盗版侵权人之间的恶意竞争更是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秩序。

危害三:阻碍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一批网络知名小说被改编成影视剧、话剧、网游,走出国门,网络文学的衍生品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如果放纵盗版任意妄为,文化产业市场、文化衍生品市场同样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和伤害,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害,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规范行业秩序激励创业创新

聂震宁、白岩松、李从军、龙新南等32位政协委员从规范行业秩序、规范搜索引擎、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大司法力度、推动跨行业合作5个方面给出了切实详细的建议。

建议一:规范行业秩序,倡导并鼓励网络文学版权登记和建立网络平台备案制度。逐步规范互联网行业秩序的同时,应倡导和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鼓励正版网络平台自愿向版权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甄别盗版网站站点。

建议二:规范搜索引擎的检索功能,完善事后审核机制及惩戒机制。搜索引擎在互联网盗版中起着媒介的作用,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后,版权监管机构通过甄别,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健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事后审查机制。

建议三: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建议四:加大司法机关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让侵害版权的网络企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比如对侵害著作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诉前禁止令规则等。

建议五:推动新媒体、传统媒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搭建集网络作品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盗版监测监督和网络版权纠纷调处的综合性平台。开展对权利人和产业界版权信用体系研究,探索建立“黑名单”“白名单”制度,扶持正版。

这些建议将有助于全面构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机制,为打击网络盗版行为指出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