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法官:发朋友圈谩骂构成名誉侵权

2019-08-08 16:12:36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发言者,人人都可以通过自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微信,作为一种半开放式的主流社交工具,人们可以尽情地在朋友圈分享自己和关注他人的生活点滴和见解看法。然而,在自媒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一些新的问题。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对柳某的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承办法官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朋友圈尚且如此,微博作为一个全开放式的社交工具,除了有最新的热点话题和新闻时事,还充斥着谩骂、诋毁和侵权,尤其是关于明星的肖像侵权和名誉侵权甚是严重。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衍生出了各种侵权,比如图片侵权、文字侵权、音乐侵权、视频侵权、肖像侵权、名誉侵权等等。前文朋友圈骂人构成名誉侵权并败诉,倒是立了一个标杆:一来,人们不敢轻易造谣传谣侮辱他人;二来,以后在朋友圈或者其他网络平台遇到有名誉侵权的也可以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但是如何证明举证的他人侮辱内容为真,如何保证这个证据被司法采信?

 

互联网侵权具有隐蔽性,随时在发生,也随时可能被删除。发现侵权要第一时间进行取证,但自己取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过第三方取证才有可能受司法采信。

 

微版权,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接公证处、版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和CA机构,形成联盟链,并可以把数据实时同步到联盟链上的各个节点上,有效解决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被替换、在线取证难、法律效力弱的问题。

 

并且,微版权与公证共同开发取证保V2.0,保证所有的取证都是在公证处的监督和操作下进行的,保障了数据的公证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可通过微版权在线申请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公证保管函,有效提高证据的法律效力。

 

微版权通过自己取证、存证、举证方面的公证优势,充分帮助各路维权人士在遇到作品侵权、肖像侵权、名誉侵权等各种侵权时,能第一时间针对侵权内容进行网络取证,还能通过微版权的公证优势提高证据的司法采信,大大提高维权效率,为维权人士在维权之路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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